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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发表时间]:2021-07-15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教助〔20201号)文件精神,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基本生活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个人自愿;

(二)实事求是;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民主评议和集中评定相结合;

(五)自上而下、逐级审核。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由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管理、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为组长,学生科长、辅导员、班主任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审核、公示以及咨询投诉等工作。

第七条 班级成立以学生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学生干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班级评议认定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人数为奇数,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要在本班范围内公示,并报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备案。

第三章 认定对象及标准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以《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教助〔20201号)文件为依据,认定对象为在籍在校学生,包含以下7类:

(一)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员是低保对象)学生;

(三)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四)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学生和事实无人抚养学生;

(五)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六)经残联部门确认的残疾学生;

(七)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扶贫部门监测的边缘户;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疫情)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的困难家庭子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的困难家庭子女;其他需要资助的低收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主要依据家庭经济因素、特殊群体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突发状况因素、学生消费因素、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等,在学校规定的资助比例内由学院合理评议确定,分档予以资助。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疫情、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档次划分为“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三个档次,具体如下:

(一)下列情形中的学生,根据困难程度,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或特别困难学生:

1.孤残、民政部门特困供养、烈士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学生;

2.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疫情)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且无经济资助的;

3.家庭直系亲属或学生本人患有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突发事件,医疗费用负担较重且无经济资助,造成沉重的家庭经济负担的;

4.其他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生活的学生。

(二)下列情形中的学生,根据困难程度,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或困难学生:

1.父母一方或双方暂时下岗(失业),家庭人均年收入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费用支出的低收入家庭子女;

2.父母务农,家庭无其他经济来源或家庭人均年收入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费用支出的低收入家庭子女;
 3.
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品行端正,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团结友善;
(二)学习认真努力,能正常完成学业;
(三)能积极参加并认真完成学校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
(四)家庭经济困难,符合认定标准中相应条款。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家庭投资办企业、拥有豪华楼房、小汽车的;

(二)经常消费高档通讯工具、高档电脑(特殊专业除外)、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或有其它奢侈消费行为的;

(三)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或平时经常进行娱乐性消费的;

(四)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五)有酗酒、赌博等不良习气的;

(六)平时消费水平明显高出周围同学平均生活水平的;

(七)弄虚作假获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的;

(八)因违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九)考试有舞弊行为的;

(十)受助后自动退学的。

(十一)其它不予认定或应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的情况。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五个环节。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在每年910月进行,学校将在籍在校学生信息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信息进行对比,将对比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分发到各学院。

第十五条  个人申请或确认

(一)认定对象中的一至六类可以直接确认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对家庭经济情况的真实性进行承诺。

(二)认定对象中的第七类(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对家庭经济情况的真实性进行承诺。

第十六条  班级民主评议

(一)辅导员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所提供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初步审核;

(二)辅导员主持召开专题班会,采用民主评议方式确定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候选对象;

(三)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调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为基础对照学校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确定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

第十七条 学院审核

(一)各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在充分征求各评议小组组长意见的基础上,审核各班上报的名单和材料,综合平衡,确定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推荐名单。

(二)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等级以适当方式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应进一步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接到异议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师生如对学院认定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公示结束后,各学院将最终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推荐名单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十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十九条 学校每年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发现存在下列情况者,取消享受当年度学校各项资助政策的资格:

(一)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二)取得认定资格后,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在同学中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不予改正的;

(三)经调查在申请认定经济困难学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的。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四)学校和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和感恩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五)教育学生以健康、乐观的心态对待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应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做出调整。班级、学院、学校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层层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条 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各学院、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定期研究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的问题,指导做好各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二十一条  构建信息共享机制。学校与省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扶贫、残联等部门实施信息对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及时将信息共享给各学院和相关部门,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供支持。

第二十二条 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建立诚信档案,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

第二十三条  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真实性,凡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学院和个人,学校将严肃查处相关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  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各学院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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