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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武汉市政府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发表时间]:2021-07-15 [来源]: [浏览次数]: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湖北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07]898887)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组织机构

一、学校成立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由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管理、落实奖助学金评审工作。

二、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为组长,学生科长、辅导员、班主任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评审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具体组织、审核、公示以及咨询投诉等工作。

三、班级成立以学生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学生干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班级评议小组,负责奖助学金评审的民主评议工作。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人数为奇数,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要在本班范围内公示,并报本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备案。

第二条 评选条件

一、 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

国家奖学金申请对象为我校学籍库中有正式学籍的大二以上(含大二)特别优秀专科学生,其中五年制专科(中专大专连读)学生只有入学第5年具备申请资格,具体要求如下: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同等条件下获得国家级、省、市、校级各项荣誉级别最高者优先;

5、学生应获有本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同等条件下计算机过C语言二级者优先);

6、英语应用能力考核(同等条件下英语过四级者优先);

7、符合学校奖学金评选条件;

8、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本年级本专业学生的前10%

9、如果学生的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中的任何一项没有进入前10%,但均在前30% (含),那么该生只有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情况下,才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否则不具备申请资格。其它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一系列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①.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能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具有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学生中产生重大影响。在同等条件下,被评为学校十佳优秀青年优先考虑。

②.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经常在校报上发表文章,在省市级刊物上发表过论文。

③.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获奖。

④.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市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⑤.在体育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学校争得荣誉。参加省市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六名。集体项目前三名且为主力队员。

⑥.在省市级文艺比赛中获得前三名且为主要演员,为学校争得荣誉。

10、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的优秀学生才能申请国家奖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对象为注册了正式学籍的大二以上(含大二)并通过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全日制在校生,具体要求如下: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获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生活俭朴、无高消费、无染发、抽烟等不良行为;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综合成绩排名在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前10%,符合学校奖学金评选条件;

6、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以及获得过国家、省、市、校级各项荣誉者优先。

注:在同一学年内,同一学生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国家助学金评选条件

(一)国家助学金评选条件

国家助学金申请对象为注册了正式学籍并纳入了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全日制在校生,具体要求如下: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递交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真实有效,不弄虚作假;

5.获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生活俭朴;

6.勤奋学习,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

注:在同一学年内,同一学生申请了国家助学金,同时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以下情况将不能申请助学金:

1、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过纪律处分的;   

2、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通宵;   

3、吸烟、酗酒经教育仍不改正;   

4、生活铺张浪费,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

5、休学、退学或保留入学资格者;

6、上课经常迟到、早退和旷课者,以及考试违纪和作弊者;

7、考试成绩挂科2门及以上者(补考通过不算挂科);

8、其他被认定的学习与纪律方面不符合条件者。

注:凡通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后期核实到不符合国家助学金评选条件,将取消国家助学金资助资格。

(二)国家助学金等级认定

1、一等助学金

家庭经济困难等级认定为“特别困难”或“困难”的学生可申请一等助学金。

2、二等助学金

家庭经济困难等级认定为“困难”的学生可申请二等助学金。

3、三等助学金

家庭经济困难等级认定为“一般困难”的学生可申请三等助学金。

四、武汉市政府奖学金评选条件

武汉市政府奖学金申请对象为我校学籍库中有正式学籍的大二以上(含大二)特别优秀专科学生,具体要求如下: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全学年出勤率100%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5、综合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10%,符合学校奖学金评选条件,单科成绩原则80分以上,平均成绩85以上;

6、参加国家、省、市、校级技能竞赛获得荣誉证书者优先;

7、同等条件下,过计算机C语言二级或取得本专业职业资格证书优先;

8、同等条件下,过英语四级优先;

9、获得学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等荣誉称号者优先;

10、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的优秀学生才能申请武汉市政府奖学金。

注:在同一学年内,同一学生申请了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原则上不再申请武汉市政府奖学金。

第三条 名额分配

1、国家奖学金、武汉市政府奖学金根据国家、省市下达的指标按照均衡的原则分配。

2、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根据国家下达的指标,按照各系贫困学生人数的比例分配。

第四条  评选程序和步骤

1、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学工处、教务处、财务处、纪委的负责人和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任小组成员;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评审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评审工作的具体安排和执行。

2、各二级学院成立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各学院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学生科长、辅导员(班主任)任小组成员,负责本学院奖助学金学生名单的推荐和初评工作。

3、学校在上级主管部门、校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制定评审程序、下发指标、审批获奖名单,具体工作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4、各学院统一下载并打印《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武汉市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申报和初审,通过初审的学生名单交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评选,学院评选结束后在在本学院专栏、网站等地方进行公示,公示日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并留下咨询投诉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若无异议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武汉市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原件等申请资料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校级层面的复评工作,各学院奖助学金初评学生名单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至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评审,评审结束后,在学校宣传栏、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留下咨询投诉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在公示期间,如有学生投诉、举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需进行认真调查,如情况属实,应及时纠正。

6、评选工作结束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及时将评选结果向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初评学生名单和整理推荐材料,按照湖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关要求报送奖助学金初审学生名单。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在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从即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