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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 合同聘用制辅导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试行)

[发表时间]:2021-07-15 [来源]: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加大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力度,建设一支高素质辅导员队伍,根据我校编制状况,辅导员队伍由编内辅导员、编外长期聘用制辅导员和编外合同制辅导员三部分组成,现依据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编外辅导员管理办法。

一、选聘规定

辅导员背选聘工作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选聘辅导员须符合以下条件:

1)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

2)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原则上要求是中共党员,德才兼备,乐于奉献,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

3)具有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4)身心健康,无生理、心理和传染疾病,初次选聘年龄不超过35岁。

二、管理与考核

1.辅导员实行合同管理并实行见习期(试用期)制,聘期一般为3年,无工作经验的应届毕业生见习期为一年,有工作经验的人员试用期为半年,见习期(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内,期满考核合格者方可继续留任,考核不合格者将予以解聘。

2.为保证辅导员队伍相对稳定,合同聘用制辅导员聘期内原则上不进行岗位调整。

3.辅导员实行学校和院系双重管理,学生工作处是学校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与院系共同做好辅导员管理工作,各院系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辅导员的学年考核实行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考核结果将与职务聘任、奖惩、晋级等挂钩。

4.辅导员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年度考核,对于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人员实行考核奖励,考核结果不合格者将直接予以辞退。

5.聘期内,因学校工作需要安排的双休、节假日值班、加班,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6.受聘期间,婚产假、计划生育假、丧假按国家和学校管理规定执行;一年聘期内因事假累计超过三十天,以及聘期内旷工三天(含三次)或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学校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协议)。

7.聘用期间,符合条件的辅导员,学校为其办理高校教师资格证;档案委托人才交流中心管理,费用自理,学校可为其职称申报出具业务考核和教学能力证明。

8.在我院从事辅导员工作满1年,符合相关条件者,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适量承担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周课时不超过4学时,课酬标准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9.在我院工作满2年的辅导员,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条件下,经所在部门及院学工处审核报组织人事处批准后,可申请在职攻读硕士及以上学位,所需费用自理。

10.辅导员中,在我院工作满3年的硕士研究生,或者工作满5年的本科生,学校将按一定比例通过考试考核方式择优实行长期聘用制。

11. 学校定期组织辅导员开展学生工作研究和工作交流,有计划地安排其进行培训或进修,辅导员每工作12年原则上安排参加一次岗位学习培训。

12.聘期内,学校按武汉市相关文件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由学校从本人工资中代为扣缴。

13.辅导员在受聘期间,须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并且爱护学校的各类设备、设施等公共财物,如有违背,应承担相应责任。

14. 其他未尽事宜,依合同相关规定执行。

三、工资及福利待遇

1.辅导员月工资及相关待遇由岗位工资、住校补贴、学生管理费以及通讯补贴组成,具体标准如下:

(一)合同制辅导员:

1)岗位工资:助教:1500/月(见习或试用期满无职称人员参照执行),

讲师:1800/月,

2)住校补贴:220/月;

3)学生管理费:1/生(原则上不超过200/月);

4)通讯补贴:50/月。

(二)长期聘用合同制辅导员:

1)岗位工资:助教:2500/月(无职称人员参照执行),

讲师 2800/月,

副教授:3800/月;

2)住校补贴:220/月;

3)学生管理费: 1/生(原则上不超过200/月);

4)通讯补贴: 50/月。

(三)人事代理辅导员参照正式在编人员工资及福利待遇执行。

2.假期待遇

寒暑假工资按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同时享受通讯补贴;寒暑假期间非常规性加班,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3.工资增长参照学校《外聘非教学人员管理办法》执行。

4.年终一次性奖励

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级者,加发上一年年末月工资,作为年终一次性奖励;见习期(试用期)年度考核未定等次的辅导员,按上一年年末月工资50%标准发放。

5.节假日福利

教师节享受在编在岗人员同等待遇,元旦节、春节、劳动节和国庆节的等节日福利费按在编在岗人员50%标准发放。

四、附则

1.学校制度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本办法执行。

2.本办法自201231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宜由组织人事处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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