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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7-09-29 [来源]:未知   [浏览次数]:

 

 

武软工职学〔2015〕22号

 

关于印发《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关于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

                                                                                       201563

 

 

 

 

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实施细则(试行)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号)、《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教社政)[2014]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的精神,为努力建设具有马列主义理论素养、政治坚定、专兼结合的高素质辅导员及班主任队伍,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辅导员和班主任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一线骨干力量,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和班主任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二章  要求与职责

第二条  在职业基本素养的培育中引导学生成人成才。以主题班会、专题讲座、校园文化活动和社会实践为载体,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职业发展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人文素质教育、创新创业教育,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于教育全过程,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形成良好的职业态度、职业道德和职业理想,完善心理品质,提高品德修养,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成长。

第三条  在常规教育中培养良好学风,维护学校安全稳定。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刻苦钻研,自主学习。在重大节日、纪念日及特殊时期,结合国际国内形势,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为学生释疑解惑;及时准确地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对重点人群做好一对一的思想工作,化解矛盾冲突;重点关注有精神疾患倾向和重大生活事件发生后情绪不稳定的学生;参与处理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开展网络安全教育,教育学生树立网络行为自律意识,学会识别网络诈骗,甄别信息良莠,在微信、贴吧、QQ等公共平台上传播正能量,不发布不良信息。

第四条  在日常管理中培养学生良好的品行。全面了解所带班级学生的基本情况,掌握每一个学生的基本信息;以班团建设为抓手,通过对学生班团干部、入党积极分子等学生骨干的教育培养,依靠学生骨干加强班级管理,发挥学生自我教育与管理作用。注重养成教育,通过考勤、查寝、奖助学金的评定、推优评先、星级寝室评比、违纪行为处理等管理环节,促进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

第五条  在事务服务中体现对学生的关爱和支持。在贫困生资助、心理辅导、生涯辅导、就业择业、社会实践、志愿服务、重大疾病救助等方面为学生提供服务和支持。做好新生接待、军训动员、重大疾病陪护、保险办理、学生档案转接等服务工作。公平对待每一位学生,特别是在评优推优及评定学生的困难补助、奖惩、推荐就业等方面,要做到程序到位、客观公正。

第六条  在专业化的学习中提升职业能力。认真学习党的创新理论,掌握思想教育、心理教育、职业生涯规划辅导等方面知识与技能,了解所带学生专业的建设情况和就业形势,定期参加社会实践或企业实习,了解社会、企业对人才的要求,不断提高辅导员班主任工作的专业水平和技能,提升职业能力。

第七条  在典型工作任务中强化职业精神。要认真履行职责,保证教育、管理、服务的科学化和常态化,必须做到“十个一”:即经常检查学生出勤情况、定期找学生谈话、时常寝室、每周召开学生干部会、检查班级日志并做好异常记录、每月召开主题班会、每学期与重点关注学生家长联系、每学期阅读一本学生工作方面的书籍、每年撰写一篇专业论文、每年参加一次社会实践或企业实习。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八条 学校总体上按师生比1200的比例配备辅导员。原则上每个班级都配备一名班主任,两个不足40人的班级,其班主任可由同一人担任。辅导员也可以担任12个班的班主任。

第九条  辅导员和班主任的任职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关心时政,知晓政策,有一定的思想政治理论水平,牢记并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具备较强的专业技能和一定的管理能力,具备开展学生教育管理所需的沟通协调、组织管理、口头表达等能力,能够指导学生开展各类活动。

(三) 热爱学生工作,乐于帮助学生,品行端正,积极向上,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具有较强的责任感、事业心和奉献精神。

(四)辅导员原则上要求是中共党员,具有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身体健康,无身心疾病和传染疾病,能坚持住校。

第十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采取组织选派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学校可根据个人条件和工作需要派任辅导员,或由组织人事处、学工处、团委和系(部)代表组成评审小组,按照辅导员任职条件,通过笔试、面试等公开招聘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选聘辅导员。

班主任的选聘由各学院在上学年末发布需求信息,符合条件的人员可直接向各学院申请;学院也可根据任职条件直接选聘合适的班主任。在选聘时间内,学院如有班主任岗位空缺,可向学工处提出申请,学工处将在全校范围选聘推荐。班主任上岗信息在新生入学前公示后确定,任期三年。各学院要建立班主任信息库,在学工处备案。

第十一条  行政人员和专任教师均有责任担任班主任。新引进的青年教师必须担任班主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班主任工作表现作为实习期考核要素之一。

第十二条  新进辅导员实行试用期制。应届毕业生试用期为一年,有工作经历的人员试用期为半年。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内,期满考核合格者方可继续留任,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为保证辅导员队伍相对稳定,三年内辅导员原则上不进行岗位调整。

第十三条  合同制辅导员聘期一般为3年。学校按武汉市相关文件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由学校从本人工资中代为扣缴。

第四章  培养与发展

第十四条  学校将辅导员和班主任队伍建设纳入人才建设总体规划,鼓励和支持辅导员班主任长期从事学生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成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的专门人才。

第十五条  加强对辅导员的职业、专业“双重培训”。学校将辅导员的培养纳入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采取研修培训、学术交流、项目资助等方式,全面提升辅导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专业化水平。支持辅导员参加全国辅导员骨干示范培训,选派优秀辅导员参加境外、海外研修培训,鼓励辅导员进行与辅导员职业相关专业的硕士、博士学历提升。在我校工作满2年的合同制辅导员,经所在部门及校学工处审核报组织人事处批准后,可申请在职攻读硕士及以上学位,学校将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

第十六条  对辅导员班主任实施教师、干部“双重身份”管理和“双线晋升”政策。符合条件的辅导员可办理高校教师资格证。在我校从事辅导员工作满一年,可适量承担课程教学工作,并晋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或参评辅导员系列的职称。既有专业背景、又有学术造诣的辅导员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批可转入教学、科研岗位。既有政策水平、又有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突出的优秀辅导员和班主任,可列为党政后备干部,条件成熟的可聘任相应的行政职务。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学生工作和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  辅导员班主任实行二级管理。各学院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学工处会同组织人事处、教务处等有关部门,负责开展岗前培训、技能培训、年度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合同制辅导员受聘期间,婚产假、计划生育假、丧假按国家和学校管理规定执行;一年聘期内因事假累计超过三十天,以及聘期内旷工三天(含三天)或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学校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协议)。因学校工作需要安排的双休或节假日的值班、加班,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各学院对任期内确有困难不能继续担任班主任或不适合担任班主任的,应及时进行调整;对工作不负责任或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辅导员班主任进行教育、批评和帮助,仍无改观的要及时撤换。人事调整情况报学工处、组织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平时考核与集中考核两种。平时考核由各学院负责,每学期一次。集中考核每学年一次,由学工处和组织人事处统一组织,各学院负责具体实施。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与职务晋升、职称晋级、评先评优、岗位留任等挂钩。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班主任专项津贴,由基本津贴和奖励津贴构成。基本津贴为300/月,每月发放;奖励津贴分为两级:考核优秀的为200/月,考核合格的100/月,年终一次性发放。考核等级无指标限制。考核不合格的班主任解除聘任。被解聘者,取消当年的考核评先评优和年度优秀的资格,职称晋级和职务晋升一票否决。

第二十三条  合同制辅导员在合同期内因个人原因单方面要求提前终止合同的,应提前30天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交接和离校手续,否则学校保留追究其相关责任的权力。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合同制辅导员将予以解聘。

第二十四条  每年按15%的比例评选一次“优秀辅导员”、“优秀班主任”,由学校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学校每年推荐辅导员、班主任申报市级和省级优秀辅导员、班主任的评比。评选程序为各学院党总支推荐,组织人事处、学工处、团委共同参与评定,最后报学校审批。评选标准和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591日之日执行。其他有关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工处负责解释。